辽委办发〔2018〕9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21 04:24:17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8〕9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精神,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以“辽宁工匠”等工匠群体为代表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 “三个推进”,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努力在扩大产业工人总量、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上取得新进展,使技术工人“成长有通道、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激发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多方联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和联动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合力落实的工作格局。

——高端引领,以点带面。以为国家及辽宁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结合技术工人队伍实际,多措并举,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稳步推进,确保实效。立足当前,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着眼长远,健全保证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优化技术工人成长成才环境,不断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技术工人创新创造潜能,让全体技术工人有更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

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

1.明确服务对象。对为国家及辽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辽宁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全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以“辽宁工匠”等工匠群体为代表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2.加强服务保障。各地区要将高技能领军人才列入本地区人才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人才待遇、人才评价、人才激励和人才环境等方面不断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优先发展各项制度,促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推进辽宁振兴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政府要安排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相关待遇政策。各级服务窗口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保障、丰富服务手段,结合实际完善支持措施。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待遇

1.健全制度安排。积极推荐高技能领军人才等产业工人先进模范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适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联系服务,纳入党委、政府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国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2.鼓励特殊奖励。省政府每两年在一线技术工人中命名奖励100名“辽宁工匠”,重点推荐“辽宁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并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等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

1.完善薪酬补贴制度。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鼓励各类企业设立带徒津贴和课时补助,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带徒传技作用。对经评定由省政府命名奖励的“辽宁工匠”,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生活补贴,各地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配套待遇。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自愿、身体允许,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创新绩效奖励和技术等级晋升制度。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其中, “辽宁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可直接获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社会待遇

落实住房等各项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区统筹研究出台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各地区要重点考虑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参加各类招生入学考试的,按照招生考试管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由相关部门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重要作用

1.激发高技能领军人才技术创新动力。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名额,探索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奖项评选,鼓励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成为个人会员。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重点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自主带徒传技,培养出的技师、高级技师、工匠技师,按照相关标准直补企业或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加强国际交流和先进事迹宣传活动。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鼓励各类企业选派高技能领军人才到国外学习交流或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华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先进事迹,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采用制作播放教育纪录片等方式,集中持续开展“辽宁工匠”等高技能领军人才典型事迹宣传。

四、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优化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分配机制,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实现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有序增长,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

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五、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1.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适应辽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趋势,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通过订单式和“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实施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发布制度,按照目录和相关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各地区通过灵活采取为符合条件人员较多的企业集中办理和优化技术工人个人申报服务流程等方式,提高参保技术工人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服务效能。

(二)深入实施辽宁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1.落实技师和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各地区要围绕企业和技术工人提升技能需要,帮助企业开展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为新录用人员和新转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1至2年的新型学徒制培训,为有技能提升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开展3至6个月的技师培训,按规定标准在就业补助资金相应列支职业培训补贴。

2.建设急需紧缺拔尖技术工人研修平台。通过政府、企业、群团、协会(学会)共建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在省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加大技能大师工作站(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紧密结合“一带五基地”建设和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实践需要,建成15家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六位一体”的规模大、实力强、特色鲜明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

1.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引导和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技能就业理念和正确就业观、择业观,促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积极发展职工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打造具备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2.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统筹规范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当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待遇。

六、强化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在高级技师的基础上新增设立工匠技师和“辽宁工匠”两个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放权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支持已设立技能专家、工匠技师等岗位的企业继续探索优化创新培养评价机制。

2.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修订完善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围绕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和备战世界技能大赛需要,组织开展以“技师杯”为代表的各类技能竞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院校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家级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备战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的我省优秀选手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3.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推动各类评价互通互认,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含企业自主评聘的工匠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维护合法权益

健全技术工人权益保障机制,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完善一线技术工人劳动保障和困难帮扶机制,加大对劳动争议纠纷和案件调处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一线技术工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一线技术工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

1.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和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结合“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重点时段,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着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深入宣传省委、省政府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具体措施,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辽宁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

2.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技术工人表彰活动。健全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各级各类综合和专项奖励有机互补的技术工人奖励制度。在辽宁五一劳动奖评选中增加技术工人比例。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有一定价值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协力形成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法规政策。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国资、税务、外专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要抓紧制定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工作方案,将其纳入重大人才和民生工程,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分解落实,形成本地区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重点工作任务三年滚动计划。坚持挂图作战,加强层层督导,认真总结经验,保证按计划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一线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研究优化各项工作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辽委办发〔2018〕9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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