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规〔2019〕1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规〔20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1.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共同分担,省分担比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执行。各市、县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承担。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分担,省分担比例按照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担比例执行。
3.年限基础养老金。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基础养老金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3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四)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年缴费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应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六)推进基金委托投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八)完善机制建设。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相关标准和政策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九)做好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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