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退役军人字〔2020〕10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23 02:47:27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字〔2020〕1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

二、资金来源

按照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数量、医疗补助标准和实际支出情况,通过省级优抚医疗资金列支安排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委托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三、参保缴费补助

1至6级残疾军人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所需单位和个人缴费资金均由所在单位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以省直医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统一给予缴费补助。

7至10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帮助解决。

四、个人负担医疗补助

1至6级残疾军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金额,超出当年单位及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数额部分,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因急诊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也纳入补助范围。

五、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优抚对象信息,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依托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年终计算优抚对象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应报销数额,将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对象所在参保单位账户,在岗或退休的优抚对象到本(原)单位领取报销费用。

六、优惠减免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原享受省级直管单位公费医疗的老红军遗属参照1至6级残疾军人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9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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