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规〔2020〕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
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除《意见》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外,同一采矿权人实施整合、利用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夹缝资源,整合方案经专家论证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并根据整合范围签订出让合同、处置出让收益。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未达到普查程度的,可先依法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按规定处置出让收益。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协议出让的新设矿业权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2020年5月1日前已经批准协议出让的矿业权,继续按原批准的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出让工作、办理登记手续。
三、积极探索“净矿”出让
对拟出让矿业权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科学划定出让区域。出让范围应依法依规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并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勘查程度、开采规模等要求。出让前应明确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所需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区域范围,相关区域应具备正常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无权属纠纷。
四、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按照出让登记权限和《意见》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政府评审备案范围,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按照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评审备案权限再下放县级。
五、强化规划管控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合理预留勘查开发空间,有效调控开发利用规模,保障大宗矿产资源供给。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出让。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管理,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建立完善各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矿山四级联网,全面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七、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移交和承接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新的权限受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及开展相关技术报告审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权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做好行政权力的承接。除《意见》规定的部、省出让登记在办项目,按要求办理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外,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受理、材料齐全但尚未办结的项目按原权限办理,办理完毕后移交已办结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已办结项目移交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按原权限已组织完成审查的各类技术报告继续有效并互认。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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