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发〔2020〕3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2 23:59:46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卫发〔2020〕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各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联系人:张学强
联系电话: 0531-67876400
附件:山东省卫生健 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