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5〕2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6 21:23:35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2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策范围

(一)2014年以来,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限产的企业;

(二)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

、基本条件

(一)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2014年以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二)实施稳岗补贴的失业保险统筹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 补贴标准及执行期限

对符合政策范围(一)的企业,在其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该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符合政策范围(二)的企业,按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该项政策执行至2015年底。

四、资金使用及安排

(一)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中的在(转)岗培训补贴。

 五、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政策范围(一)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填报《企业申请稳岗补贴资格认定表》和《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资格认定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将拟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计划报送同级财政。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具体审核拨付程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符合政策范围(二)的企业,按照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拨付。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尽快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可持续支付。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大力宣传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将相关政策、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对外公开,扩大此项政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对领取稳岗补贴的企业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四)加强跟踪监测。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月将本市稳定岗位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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