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保函〔2020〕6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8 02:54:13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服务疫情防控和统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新冠肺炎医疗救治急需价格项目审核


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提出的医疗救治急需、诊疗效果好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第八条“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审核”的规定,启动审批绿色通道,由我局统一受理、统一论证、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新增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严控新冠肺炎病原学检测收费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各地市明确由财政承担的病原学检测费用,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采用恒温扩增法和PCR法的核酸检测按“各类病原体RNA测定(编码250403089S)”项目收费。抗体检测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编码250403069)”项目收费(暂未定价),如需收费,各地市可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及时制定价格。以上两项目的试剂盒、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如由财政承担或捐赠,应剔除相关成本区别制定临时价格。

三、理顺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要求,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经批准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的互联网复诊的,网上就诊诊查费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各地市相应医院等级的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收费。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粤医保函〔2020〕6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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