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办〔2020〕3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8 03:01:25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财办〔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谋划,全力以赴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财政应急保障机制。


各地财政部门要参照省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财政应急预案,构建应对疫情的财政收支政策、资金拨付、应急采购、后期处置、监督检查、总结评估的财政应急保障体系。强化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等部门,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做好对确诊、疑似患者和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相关保障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各类防控经费需求,可先由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审核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便于资金统筹调度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统筹保障经费支出。


资金保障要按照“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工作来抓”的要求,把财政预算资金优先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年初预算草案还未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及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调整原定预算安排,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年初预算草案已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要按规定统筹好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统筹好年度预算资金和存量资金,统筹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好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需要调剂本部门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预算调剂工作。按规定设立的预备费优先用于疫情防控,不得用于一般性开支。确有必要的,在贯彻落实有关过“紧日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压减部门一般性支出,将压减的资金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采取先向上级申请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资金。同时,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资金保障的同时,要足额保障“三保”经费,不能留下“硬缺口”,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等支出要予以重点保障。

三、做好疫情防控库款保障。


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每日库款监控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按日监控所辖县区(含财政省直管县)防疫资金库款保障情况,并对全市库款保障情况进行研判。建立“一日一报”制度,每日下午3点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全市防疫资金库款保障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要加大基层库款保障力度,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防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出现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区,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指导县区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防疫资金支出需要,并加大对库款较高的县区统筹力度,合理调控全市资金予以解决。如仍无法保障防疫资金支出需要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四、落实有关财政管理便利化措施。


各地财政部门安排的防疫科研资金,可由本级资金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层层转拨,缩减资金拨付时间,确保防疫科研攻关项目及时开展。认真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要求,按规定开启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及时供应,并督促采购单位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保留疫情防控采购有关文件及凭据,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效益,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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