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0〕8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科发〔20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促进经费监督与经费管理改革同步,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鼓励和保护创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经市委深改委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等改革政策,落实《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促进经费监督与经费管理改革同步,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鼓励和保护创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就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工作任务等)经费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1.完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机制
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对接,建立信息和成果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承担单位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建立风险防控清单,提升监督效率。
2.切实提升内部审计监督能力
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在审计机关指导下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监督工作。除涉密事项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审计服务。有效利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经费审计报告中反映。
二、优化经费审计监督,保障落实到位
3.落实管理权限下放
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与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劳务费分配等管理制度,以及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等文件,符合科学、客观、合理原则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监督中,均可作为确认经费支出的优先依据。
4.落实放与管结合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监督时,“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于承担单位应制定而未制定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审计监督时将重点予以关注。
5.落实优化服务
提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服务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的意识,发挥其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服务和政策宣传作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过程中,多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减少纸质资料提供要求,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三、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方式,试点承担单位“诚信典型”管理
6.以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研判能力
运用科技手段,归集数据、查找疑点、综合提炼,提高审计监督的精准度和时效性。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调研问卷等方式,加强经费支出监测,对典型性、普遍性的风险点和问题及时预警。
7.试点承担单位“诚信典型”管理
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对于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且已有效执行、承诺对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采取相应监督举措且信用良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局级(含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经备案,可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诚信典型”管理。
纳入“诚信典型”管理试点的承担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印章的经费总决算表可作为验收(结题)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免于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经费审计。其中,审计报告应符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经费审计相关政策和格式规范等相关要求。出具经费总决算表的项目,须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范围。
8.实施项目分类监督机制
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冬奥等重点项目,试点实施重点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机制;选派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监督人员,全过程服务项目经费的支出与管理。强化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对于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较低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承担单位信用和管理情况,可实施多形式的经费验收(结题)措施。
9.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关注财政科技经费的安全和绩效目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每年围绕风险较大的项目、承担单位、支出科目或者未实施验收(结题)经费审计的项目等,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审计情况等。
10.以信任和守信为前提精简监督检查频次
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周期,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只在项目执行期末开展验收(结题)经费审计一次。针对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各类检查、审计等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监督检查与信用等级、履约情况等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违反项目(课题)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承担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完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机制,加强质量控制
11.完善采购审计服务相关工作机制
承担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结题)经费审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可列入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范围。
12.加强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
及时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加强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对接合作,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五、健全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强化问题整改
13.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联动机制,加强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4.加强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承担单位要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15.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于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管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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