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0〕11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8 23:23:56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标准工作,认真组织,积极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问答








一、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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