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大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市要在现有保障对象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各市要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间,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可据实发放,不受“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限制。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限结束后,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的,仍按照96%执行。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各市财政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牵头启动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确定、标准测算、发放及与保障标准联动等相关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给各有关部门。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省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给予补助,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全覆盖,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三)规范补贴测算依据。各市现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未达到以下计算标准的,按此标准测算。在加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期限结束后,统一按照以下办法测算。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本地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
省直管理的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属地相应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资金保障按原渠道执行。
(四)明确保障标准联动措施。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各市要做好保障措施联动相关工作。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当年尚未开展提标工作的,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提标幅度;当年已提高标准且达到省定幅度的,可不再次提标,根据物价涨幅情况接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由各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文件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自提高相关保障标准之日起,停发当月相应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此前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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