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0〕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16 20:28:2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信息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缓缴方式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相关待遇业务处理

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欠费的企业,延期缴费期间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及时核发相关待遇。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欠费的企业,完清欠费后对延期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申请予以受理,核发和补发相关待遇。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账进行处理,并预算预发养老待遇,待用人单位完清缴费且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待遇复算及清算。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间人员增减业务,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实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伤保险因延期缴费导致的不能联网实时结算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并结算。在延期缴费期间新发生的工伤经行政部门认定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相关待遇。

延期缴费期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补贴不受影响。

从2020年5月1日起,对仍未缴清2020年1季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待遇并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协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

(二)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优化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高效享受缓缴政策。

(三)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联动,确保企业延期缴纳社保费不收滞纳金。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调度,确保足额保障延缴政策实施后待遇发放资金并及时拨付。

(五)全市各级经济信息部门要积极主动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并对重大问题及时响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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