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发〔2020〕1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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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0〕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指数按规定据实计算。
二、各地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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