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24 04:29:4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要求,现就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至五级的备案,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三至五级的备案。其中,涉及县属技工院校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一级、二级备案的,需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备案试点单位。

三、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鉴定所站需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等级的,应在具备《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规定的条件后向隶属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备案。

四、在试点期间,经备案的技工院校可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中,技师学院可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为依据,制订认定工作方案,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认定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考核认定方式、考评员组成、考务管理等内容,按隶属关系报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开展。

六、技工院校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或一体化教学评估等方式开展;但一体化教学评估方案应由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评估后实施。对社会人员不得采用一体化教学评估方式开展认定。

七、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统一到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申报、方案审核等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符合规范要求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编码管理,由技工院校制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传电子印章并生成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技工院校承担主体责任。

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应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同时,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方案和命题、考务等工作。

九、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可参考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结合实际评价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定所需的相关费用。评价认定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次试点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合格的技工院校,可以继续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终止备案,取消试点资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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