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0〕2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三、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一)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7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精神,抓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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