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思发〔2020〕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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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思发〔2020〕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8日








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47号)以及《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

专职思政课教师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等思政课教学科研单位,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研究生课程)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思政课教师要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坚持把讲好思政课作为首要岗位职责,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抓好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第四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努力提高思政课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思政课建设。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构建完善各具特色的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配合思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全面提升思政课教学效果。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配齐配强专职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要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快专职思政课教师队伍配备,确保2020年底基本达标,并逐步优化年龄、专业和学缘结构。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

高等学校应当加大招录力度,注重吸引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的优秀研究生毕业生担任专职思政课教师;可以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专业遴选优秀教师,培训合格后调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可以将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辅导员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可以返聘符合岗位要求的退休优秀思政课教师承担一定数量的思政课教学任务。

第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校思政课特聘教授专家库,组织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家、时代楷模、百姓宣讲员“五支队伍”,进校园讲授思政课。高等学校应当统筹利用好校外人才资源,明确授课人员的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和管理考核方法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其他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中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带头听课讲课;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家大师和专业课教师、辅导员骨干等,应当积极参与思政课教学。

第九条 省教育厅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全国全省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示范思政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平台资源,采取对口帮扶方式,加大全省高校思政课校际协作力度,探索建立不同高校间思政课教师岗位交流制度,加强思政课教师柔性流动和协同机制建设。支持民办高等学校配备思政课教师。

第十条 高等学校要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学科归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在聘任合同中明确思政课教师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三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省教育厅在组织开展好教育部的相关项目基础上,实施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专项访学交流计划,建立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联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扩大全省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创造条件扩大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确保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幅明显高于其他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推动建立国家、省、高等学校三级思政课教师培训体系。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有序参加教育部实施的国家级示范培训,利用“周末理论大讲堂”开展专题理论培训;加强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每年组织开展3至4期省级示范培训,着力抓好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在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中增加思政课教师培训名额。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抓好校本培训,保证专职思政课教师每3年至少接受1次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依托省内外高校、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10至15个思政课教师省级实践研修基地,定期组织开展考察调研,引导教师在深入了解党和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养分、坚守初心、增强自信。推动建立思政课教师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挂职锻炼机制,帮助他们开阔视野、了解社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按照本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专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学名师工作室”项目,每2年遴选建设一批,着力培育领军人物,打造优秀教学团队。注重发挥名师工作室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组织中青年思政课教师到工作室学习进修。实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设立思政课教师专项,着力加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鼓励支持思政课教师脱产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升学历层次;积极安排思政课教师通过进修、学术交流等形式深造。

要建立完善优秀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传帮带制度,对新入职思政课教师,试用期原则上应少安排或不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加大对思政课教师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从2020年起,省教育厅每2年开展1次思政课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单独设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联合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在省社科规划项目中设立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加大对思政课的倾斜力度,鼓励支持思政课教师积极开展研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在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开设思政课研究栏目,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专项课题经费,为思政课教师科研创造条件。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科学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不得挪作他用。要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改革思政课教师评价机制,提高教学和教学研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引导思政课教师把全部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

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教学研究型、教学型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设置基本任务要求,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根本标准,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

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具体条件,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在全国、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学比赛(展示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优先推荐。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认定制度,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细化相关认定办法。教学和科研成果可以是专著、论文、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告、教书育人经验总结等。在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指标和排次定序依据时,要结合实际设置规则,不得将国外期刊论文发表情况和出国访学留学情况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思政课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实效性,评价专家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主,同时可适当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包含学校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思政课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应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或违纪违法、师德师风失范的,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

 


第五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思政课教学科研,统筹教师队伍的管理、培养和培训。探索建立高等学校党委宣传部长兼任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组织书记制度。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有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 对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建设、规范管理,确保“马院姓马,在马言马”的鲜明导向和办学原则。要按课程分别设置相应的教学科研组织,可合并设置统一的研究生教研部(室),并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要为思政课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配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教授原则上有独立的教研用房,其他教师人均办公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要根据学生总数,设定思政课教师每学年课时总数,明确上限和下限,保证思政课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备课和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鲁教思字〔2020〕1号),严格落实岗位津贴制度,切实提高思政课教师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等学校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研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权利,全力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推荐、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省教育厅每年评选表扬思政课教师先进个人,在全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中对思政课教师比例或名额作出单独规定;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立专项支持思政课教师;“泰山学者”工程、“高等院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和“山东省教学名师”等项目,加大对优秀思政课教师倾斜支持力度。高等学校应当将思政课教师纳入校级表彰体系,并在教学成果评选和各类人才推荐中予以倾斜;要探索建立工作机制,注重选拔优秀思政课教师担任学校党政管理干部。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并采取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支持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以各种方式定期对优秀思政课教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生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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