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20〕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31 02:27:4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4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将我区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1.8%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调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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