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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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二)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县级及县以上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

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办法

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2009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补缴后,仍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通知》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从2010年1月1日起,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累计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其1980年12月31日前原上山下乡插队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及划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前款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本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由本人申请,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之后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2010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申报和审批程序

1、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办理养老保障,需向其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2),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原县级及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知识青年下放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荣誉证或档案部门留存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等能够证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身份的相关原始材料;

(3)公安部门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迁入证明或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户籍迁移材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街办或乡(镇)政府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出生时间、知青身份、上山下乡插队年限、城镇户籍等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申请养老保障汇总表》(详见附表3),汇总上报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街办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街办或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同时,填报《江西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5),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0年请各地于9月份以前报送补助资金申请表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有关政策衔接

已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养老生活补助的退休人员(含比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下同),本人自愿,可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详见附表4),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

五、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已达退休年龄的已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人数,以及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人数,按照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省、市、县财政按7:1:2(其中省直管县按8:0:2)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已达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补助至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资金补助至当地已设立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专户,分账核算。

今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已达退休年龄的已参保或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及补助资金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便尽快核实人数,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一群体的亲切关怀。为推进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县(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纪检监察、档案、信访、街办(乡、镇)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紧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登记造册工作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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