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0〕1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9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高龄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四)适当倾斜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376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7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并补发。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问答
一、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发放?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什么不包括离休人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增加离休费。
四、此次调整的幅度如何确定的?为什么?
总体增幅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这一增幅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5%调整,具体到每个人,其调整标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年龄、缴费年限等具体情况相关。
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如何调整?
今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调整与适当倾斜等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养老金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高龄调整,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5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
适当倾斜,一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二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76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376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否仍与在职人员待遇调整挂钩?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和在职人员待遇调整脱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职业年金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不包含职业年金待遇。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不包括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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