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20〕24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2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7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8930.html
本文关键词: 陕人社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 调整, 退休, 人员, 基本, 养老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