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01 02:31:5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22.5元的,补足到22.5元;再按本人2019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3%。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9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9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4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9年出生)、75周岁(1944年出生)、80周岁(1939年出生)的,可按2018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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