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自然资修函〔2020〕13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修函〔2020〕13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规〔2017〕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现对我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验收对象
1.《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内所有项目;
2.历年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
3.2020年及以后列入年度废弃矿山治理计划的项目。
二、 验收原则
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抽查抽验”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其中,2019年之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仍按照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规定的验收权限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 验收程序
(一)县级初验
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市、区)财政局按照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的要求进行初验,重点检查废弃矿山修复成效和项目档案资料。通过初验的申请市级验收。
(二)市级验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皖国土资〔2008〕108号)和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附件2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经专家确认的,形成验收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直到验收合格后形成最终验收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
市级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报送申请备案材料。地调中心采取抽查抽验的方式对申请备案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抽查抽验的比例不低于该市项目总数的30%。按照“县区全覆盖”的原则,随机抽取项目开展抽查,并选取财政资金补助数额较大(200万元以上)、工程量或治理面积偏大、矿区环境影响范围广、项目区位重要的项目,现场抽验。
抽查要求:对列为抽查的项目,从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抽取2-3名专家,由专家审查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和财政资金收支等档案资料,必要时可结合项目图斑遥感解译图片,实地复核项目区生态修复成效,形成抽查意见。抽查意见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程度、图斑遥感解译复核的生态修复成效、财政资金收支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述。
抽验要求:对列为抽验的项目,按照皖自然资修函〔2019〕141号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
(四)省级意见下达
地调中心组织专家,以市为单位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和抽验后,按《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项目和年度废弃矿山治理计划项目分别形成省级验收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以市为单位下达省级验收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备案材料要求
市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文件(含项目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项目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意见及批复文件、项目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和市、县级财政出资修复的项目只需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财政出资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资料。此外,《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内所有项目须提交安徽省地质调查院遥感所出具的项目区治理前后图斑遥感解译图片及对比说明(已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提交)。
项目验收资料由所在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档;项目备案材料由地调中心归档。
(二)批次和时间要求
1.按照“市级验收一批,申报省级抽查抽验一批”的原则,各市对完成验收的项目及时申报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及时组织抽查抽验。
2.《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内所有项目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验收,2021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2019年之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验收;2020年度废弃矿山治理计划中列入年内治理完成的项目,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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