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8-06 05:09:4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0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依法建立健全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定罪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完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和强制医疗场所的巡回检察制度,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等问题,推动刑事执行监督全覆盖。

依法查办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探索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保障行政审判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其纠正。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治理,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加强办案预防、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履职尽责等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立完善涉及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制度,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综合性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应当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权益保护法律监督。强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双向、综合、全面保护,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通过案件办理、检察建议、工作协调促进职能部门履职,推动完善湖北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强检能力;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完善人民检察院之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工作配合协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质效考核,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运用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为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提供依据;健全上下级人民检察院接续监督机制,对于同级监督未能纠正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进监督。

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加强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的配合制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八、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法律监督调查工作,依法办理法律监督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共同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依法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中依法调阅全部卷宗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书面反馈结果,建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机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在线监督,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支持巡回检察改革。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落实检察建议和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对于依法应当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和配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报有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九、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应当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员组织、装备设施、业务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查处干扰、阻碍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违法行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持,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条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紧密衔接。

监察委员会应当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依法监督调查处置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问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宣传工作,媒体应当创新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完善人大监督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衔接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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