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19〕44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医保发〔2019〕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
二、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2020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三、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提高保险层级,延长结算周期,采取以市州为单位,三年为周期的跨年度统筹结算方式,即市州内打通算账、三年统筹算账,促进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省级出台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各市(州)医保部门应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同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招标选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同期限为2020—2022年。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权限、规范运行、定期报送。
四、切实落实医疗保障扶贫硬任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确保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参保率达到100%。加强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准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不盲目提高标准、吊高胃口。各地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省市县资金用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
五、做实市州级统筹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前,按照“实现政策制度统一、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实现经办服务统一、实现信息系统统一”的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从2020年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保医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
六、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各地要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完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
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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