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0〕53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07 00:02:06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0〕5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二、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在保证参保群众大病保险待遇前提下,各地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面落实鄂医保发〔2019〕44号文中关于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是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各地要结合《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查弱项补短板提质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27号)要求,确保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实现特殊群体参保情况“一人一档”,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动态监测医保脱贫攻坚进展,坚决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

四、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州)级调剂向统收统支过渡,确保2020年底全面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新冠肺炎患者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应于2020年9月1日前调整到位。





附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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