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法〔2020〕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8-08 02:13:5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财法〔2020〕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法治工作要求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法〔2020〕4号),结合福建财政法治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工作要求,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站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财政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财政法治工作的政治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为财政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财政法治建设的困难和短板,突出重点,逐项落实,不断提升财政工作法治化水平。-2-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我省实际,积极主动、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力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福建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到2025年,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跟踪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督促省直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省与市县相关领域改革方案。稳步推进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体系,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2.健全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规范预算收入管理,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建立健全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协调、有机衔接的机制。规范预算支出管理,加强零基预算探索运用,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分配机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出台支出政策,严格政府债务管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精算平衡,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3.协同推进税制改革。落实税收制度改革部署,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配合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配合推进所得类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配合健全间接税体系,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探索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理顺税费关系。

4.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入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运用绩效管理手段强化预算约束和激励。统筹推进省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5.加强财政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动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全省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集中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4-度体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逐步建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依法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6.深化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依法实施行政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严禁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会计和资产评估行业运行,促进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财政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马上就办”综合改革,提高财政服务效能。

7.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完善财政部门权责清单,实现权责清单同现行法律规范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确保全面依法实施财政行政职权。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等目录清单,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8.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根据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财政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财政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支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工作。

9.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财政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外,财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有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通过严明制定主体、严审文件内容、严控发文数量,防止乱发文件。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审核职责、规范送审材料、严控审核标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规范制发程序,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以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

(三)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对决策主体、决策流程、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6-束。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制定重要的财政宏观调控政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作出。

12.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13.强化重大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重大决策一经作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密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政重大决策后评估。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对决策、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14.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财政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7-追究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6.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和音像记录,确保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7.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类重大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8.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各项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执行省人大批准的预算,落实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的制度。

19.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定期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考核评价,强化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20.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财政政策、财政预决算、财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智能化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提高财政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2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在实施问责过程中,要建立容错机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充分调查、合理区分、客观定性,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2.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财政行政行为。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共性问题的梳理总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法律风险预警和提示。

23.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24.健全其他依法化解纠纷的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扎实推进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

(七)持续推进财政法治宣传教育

25.建立和落实财政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员,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开拓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开展“法律六进”、以案释法、主题宣讲等活动,切实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26.提升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财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财税相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实行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财政干部参加法律学习培训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组织保障

27.加强党对财政法治建设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党组要带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立足财政中心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财政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健全议事规则,定期听取财政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28.落实财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29.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财政法治工作岗位,提高财政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水平。健全法治机构配置,配强工作力量,使法治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治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加大财政业务工作岗位与财政法治工作岗位人员的交流,努力培养一批既懂财政业务又懂财政法治的高素质人才。

3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以财政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党内规范性文件、财政管理制度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核,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3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法治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32.统筹推进全省财政法治建设。全省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全省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通过培育树立财政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财政法治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站位全局、积极有为,切实增强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财政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服务作用,为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9212.html

本文关键词: 闽财法, 福建省财政厅, 财政, 法治建设, 实施意见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