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安办〔2016〕3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20-08-10 21:26:06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安办〔2016〕39号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评价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

第三条  受委托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结案后的1年之内,牵头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第四条  评估组成员一般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

评估组可聘请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和安全评价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组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评估:

(一)    技术鉴定机构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建议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专家意见;

(二)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技术鉴定机构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意见;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向评估组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整改措施建议情况,并参与评估报告的起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评估组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整改措施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综合整理各部门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经评估组讨论通过后,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报送事故批复的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评估:

(一)评估工作应深入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现场,采取暗访暗查、调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二)评估组人员应当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向事故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核查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现场检查以随机抽查和暗访暗查为主,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评估人员应做好全程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等,并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意见;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评估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九条  评估组自成立后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牵头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经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同意。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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