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9〕1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鲁科字〔2019〕114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5日
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19〕14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八大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积极构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成长扶持、推动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为八大发展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全省科技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到2021年,力争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达到1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5万家,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达到200家以上,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壮大科技型企业的总体规模。
1. 引导各类主体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离岗创业期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及科技人才计划作用,吸引更多人才来鲁创办科技企业。
2. 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建设布局,建立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各类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发挥好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设孵化载体。完善孵化载体绩效奖励政策,对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以大企业引领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特色的创新创业共同体。
3. 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给予精准服务和支持。完善创新券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对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胜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综合资助。
4. 实施“千人服务千企”行动。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深化产学研深度合作。发挥好科技副职作用,凝聚各类创新资源,带动县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密切与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5.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的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完善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鼓励各市按照高质量双招双引的要求,吸引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省,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在菏泽先行先试,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其中符合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奖补。
6.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水平。省市县联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力度,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政策运用能力。按照减负专项行动的要求,健全科技、财政和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机制,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提升精准服务企业的水平和效率。
7.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通报和考核制度。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市年度培育情况进行通报。发挥科技园区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作为高新区评价以及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济青烟“三核”引领作用,统筹制定各市培育年度目标,形成省市县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8.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9. 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扶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最高补助1000万元。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确立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扶持机制,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其加快发展。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财政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比例给予奖励。
(三)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引领带动区域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
10. 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科技企业的专业辅导和培育扶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发展,借力资本市场实现爆发式发展。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发行债券融资,对于上市挂牌或发债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11. 加快高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库,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向企业集聚,支持其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速成为具有产业创新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创新发展上发挥示范作用。
12.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式发展。发挥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区域行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创业共同体等重大公共创新平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培育凝聚一批细分领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引领区域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全省科技型企业培育与发展工作。各市有关部门和各高新区要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本区域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经济社会综合考核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指标考核工作,切实承担起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快速成长。
(三)营造发展环境。省科技厅开展科技型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对科技型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先进县(市、区)进行表扬。各市有关部门和各高新区要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成效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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