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1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分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四、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
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五、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下放或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事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实践证明不宜下放或委托行使的,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建设勇立改革开放潮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承载着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早期安排”政策的任务,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样板区和试验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建立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重点园区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重点园区开发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早期安排取得早期收获,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通过依法制定《决定》,确定部分园区管理机构为法定机构,对重点园区予以充分授权,最大程度地让“园区说了算”,既是落实中央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具体行动,也体现了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决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法定机构改革,打造创新高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进行法定机构改革,是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推动的一次突破性改革,是推动重点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样板区和试验区作用的必由之路。《决定》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七个重点园区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同时明确,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此外,考虑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三个重点园区的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其管理体制不同于法定机构,《决定》明确了这三个重点园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二、简政放权,激发园区发展新活力。为了最大程度地把有关的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给园区,让“园区说了算”,增强园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决定》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决定》同时明确了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此外,《决定》还规定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权力有序下放。简政不是减责,为确保有关的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后能够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要求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决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相适应的重点园区体制机制,发挥重点园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引擎带动作用,激活重点园区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发展、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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