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能源〔2020〕8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能源〔2020〕84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对《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7月3日
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的批复》(鲁政字〔2020〕1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煤塌陷地治理验收移交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采煤塌陷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煤矿企业(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本办法所称采煤塌陷地治理主要包括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是指以恢复农用地为目的实施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在采煤塌陷损毁的土地上通过农业、生态和产业等技术措施实现规划目标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实行政府主导、谁主管、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 采煤塌陷地治理验收移交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复垦义务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配合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验收移交工作。
第二章 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
第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规划任务目标或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实施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项目。项目完成后,经自查合格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六条 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能源、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其中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抄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
验收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验收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涉及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的按本章执行。
第三章 综合治理项目验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验收移交工作。
第十条 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设计书实施综合治理。自查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部门职责指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抄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
验收不合格的,向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其他类型治理验收
第十一条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治理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复,已发挥社会效益的,应由复垦义务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评估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认定书,并抄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
审核未通过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估认定。
第十二条 恢复正常耕种五年以上,农田水利生产设施正常使用,且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权利人双方没有争议的采煤塌陷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海域、湖区、库区、河道内的采煤塌陷地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不再回填治理,由采煤塌陷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并建立图表,出具核实意见,报送县级采煤塌陷地治理协调机构,计入已治理采煤塌陷地面积后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采煤塌陷地形成的永久水面,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原土地权利人支付一次性绝产补偿后,相关水域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绝产补偿标准按照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在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其他情形的也可按照规划设计另行安排利用。
第十六条 移交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塌陷区域概况;
(二)塌陷地治理情况;
(三)验收合格文件;
(四)管护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项目移交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移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等,将治理完成的土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附属设施交付给土地权利人等,并签订移交协议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对移交后的土地进行3年的监测管护。
第十八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项目移交后,设立3年的地力恢复期。恢复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按逐年递减的方式向土地权利人支付青苗补偿费。
因采煤塌陷受损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经复垦恢复原有用途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土地权利人一次性支付地力损失综合补偿费。地力损失综合补偿费为临近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在采煤塌陷之前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十九条 没有立项,采用生态、产业等综合治理或其他方式进行治理的采煤塌陷地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监督协调;没有约定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另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对采煤塌陷地治理验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要求履行验收移交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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