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7〕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7〕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实现我省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当地政府与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各市、县(市、区)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对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市管理,由所在市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省盐业集团持有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省盐业集团及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不再加挂省盐务局牌子;明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省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市、县(市、区)相应进行调整。各级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盐业集团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充分发挥省盐业集团主渠道作用,依托省盐业集团现有资源,开展全省食盐政府储备工作,省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全省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全省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盐业集团等)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同时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盐业集团等)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省盐业集团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盐业集团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省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前,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召开会议部署后,盐业管理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2018年1月1日起,我省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过渡期结束前1个月内,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编办负责研究提出《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意见,做好相关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工作;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将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移交到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省国资委负责督导省盐业集团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省盐业集团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三)加强部门协作。过渡期内,省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帐,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发挥省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省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解决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创建有利于盐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全面完成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综合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围绕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和高压态势,坚决守住食盐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食盐市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等要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抓紧制定我省盐业法规规章修订工作计划,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完善盐业法规、规章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期间稳定。各级盐业企业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全省盐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省盐业集团及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按照《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以及盐资源开发审查、制盐许可证核发和盐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等相关职能移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等相关职能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市、区)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的调整由市级政府研究确定,原则上参照省级相应进行调整。
三、明确各级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撤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不再加挂省盐务局牌子。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各市、县(市、区)相应进行调整。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一)现有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置。
(二)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同级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同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由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考核未通过人员,由同级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参与,负责制定省级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参照省里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省政府召开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前,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召开会议部署后,食盐监管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2018年1月1日起,我省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过渡期结束前1个月内,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到位。
六、组织实施
(一)2017年11月底前,省级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省级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
(二)2017年12月底前,省级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省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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