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0〕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21 01:33:3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


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0〕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推动健康广东、卫生强省建设,加快补齐精神卫生服务短板,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管理,全面提升全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统筹各方资源,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全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到2022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基本完善,省、市、县、镇四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健全,精神卫生资源均衡配置,服务网络有效融合,部门、社会、家庭、个人协同到位,实现精神疾病防治能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能力、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明显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一)明确功能定位。省精神卫生中心发挥龙头带动和引领作用,负责全省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临床诊疗、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引领全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事业发展。市级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辖区精神卫生管理、疑难重症诊疗、急性住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县级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辖区精神障碍早期发现、疑难急重转诊、应急处置、慢性诊疗、医学康复、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精神卫生服务网底作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承担和落实基层精神障碍患者随访管理和心理健康咨询等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健全省市县三级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快推动省精神卫生中心扩建,建设成为华南乃至全国疑难、危重症精神障碍的临床诊疗中心。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辖区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主体责任。各地市要综合考虑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等因素,按照三级精神专科医院配置标准改建扩建市级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提升现有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慢病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作用,引导建立以心理健康管理为中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基层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负责)


(三)完善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场所建设。各地要将监狱、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并统筹。推动强制医疗场所建设,各地市指定或新建至少1所符合条件的强制医疗专区,收治肇事肇祸案事件精神障碍患者。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类优抚医院建设,做好退役军人及流浪乞讨、特困供养人员等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没有优抚医院的由各市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收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与服务管理


(四)强化综合管理。完善“以奖代补”的家庭监护制度和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机制,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登记和救治救助一体化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个案综合管理团队,对辖区内高风险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和精准服务。建立镇(街)社区工作站专干、民警、精防医生、民政或残联专干、患者家属组成的“五位一体”关爱帮扶小组,对每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评估、转诊联络、应急处置、服药指导、康复服务、救治救助等管理。各地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等手段,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推送及共享;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在本机构诊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转介到居住地社区,确保形成从家庭、社区到医院的闭环管理。(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提升诊疗质量。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执业,落实国家医疗质量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常规,推广长效针剂治疗、心理治疗、院内康复、日间医院康复等诊疗技术和模式,优化诊疗模式,改善患者就诊体验,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综合全面的诊疗服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设置传染病隔离区,改善住院环境和卫生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所,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止发生虐待患者行为。各地要全面排查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规范诊疗情况,对建筑设施尚未达到条件的,要通过改扩建提高床均面积,改善住院环境,确保收治病区布局和建筑设施达到《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等国家要求,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


(六)完善入院出院机制。各地要建立畅通、便捷的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机制,确保患者收得进、出得去。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安置机构要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协作协议,建立出入院登记、病人转院交接等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送治的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接回救助并协助返乡;对镇(街)、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送治的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要甄别身份、建立档案,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接回或协助返乡。对公安、司法机关送治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接回。各地要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强制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七)完善康复服务。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为前提、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患者回归社会。推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社区康园中心品牌连锁化发展,支持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全省所有镇(街)全面建有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医疗技术优势,为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残联分别负责)


(八)加强救治救助保障。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个人费用负担。全面推广高风险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治疗,对有肇事肇祸风险、依从性差、无或弱监护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长效针剂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长效针剂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公共卫生经费保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治疗药物免费政策。积极探索将监狱、戒毒场所出监出所或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保、监护补贴等救治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残疾人补贴范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四、加强精神障碍预防与干预


(九)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各地要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依托各类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等服务。依法将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完善心理援助服务。依托镇(街)、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设立社会心理服务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及危机干预等服务。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全面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教育,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进我省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别负责)


(十)加强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密切关注青少年、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预防和干预模式。积极普及常见精神障碍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抑郁、焦虑及各类心理行为问题的自我识别能力,引导并帮助其主动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要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对其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和部门行业为单位,推动建立心理疾病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绿色转介渠道,及时合理承接处置转介对象,做到常见精神障碍早发现、早干预。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问题防治和研究。(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社会发展重点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支持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开办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心理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引导更多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报读精神卫生相关专业。加强省级精神卫生中心、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广州市精神卫生中心等省精神科医师培训中心建设,加大精神科转岗医师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及时加注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将精神医学课程纳入订单定向农村医学人才培养内容。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镇村综治中心和社会心理服务室工作的编外精神科医师,经县级人社部门核准,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入编。充分发挥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医联体“组团式”帮扶等形式,支持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兼职,工作时间计入基层工作时间。加强专职精防医生配置,每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以上经过系统培训的专职精防医生。(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政法委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国家关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待遇倾斜和岗位补助,在内部分配中统筹作为重点岗位予以倾斜,并根据精神卫生岗位设置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对符合当地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据实发放。省财政对精神卫生专业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予以支持。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当地可直接认定为基层副高级职称。积极探索与基层精防医生专职化要求相适应的特岗政策,提高基层精防医生的待遇,稳定基层精防队伍。在监狱、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以及优抚医院承担精神障碍救治任务的医师,纳入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范围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对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管理、保障和监督责任,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健全防治重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区域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及时研究解决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卫生健康、政法部门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各镇(街)健全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民政、残联、妇联、团委等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健全投入机制,调整支出结构,把本级所承担的精神卫生中心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统筹政府债券等资金,对财力薄弱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的精神卫生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各级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经费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拨款。优抚医院相关从业人员纳入全省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工资待遇政策改革范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为各类精神疾病防治提供更为个性化服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五)加强监管督促。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运行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以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为重点,将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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