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资函〔2020〕19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冀科资函〔2020〕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0日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
为落实《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推动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领、发放和使用
(一)企业申领
1.申领单位资质要求
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2.企业申领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信息平台多次申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重点支持对象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创新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企业登录信息平台,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2)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收费价格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证材料。
(4)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协助“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备案有关信息。涉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依托单位的,任意一个依托单位出具承诺书即可。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领审核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创新券申领审核具体工作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等,对合同双方资质、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核查。首次审核结果反馈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评审。审核内容包括:
1.申领企业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一致性;
2.申领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合同中所用企业名称与在信息平台注册时所用名称是否一致;
3.创新券申领用途和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附合同的信息一致性;
4.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否属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名录》;
5.创新券使用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50%;
6.申领企业是否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栏目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7.合同的内容是否在以下范围内:
(1)技术开发: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的科技服务;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提供的科技服务。
(3)试验测试(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除外)。
(4)创新方法培训:企业组织的创新方法培训活动。
二、兑付
(一)兑付申请
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线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附件4);
2.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4.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附件5);
创新券在申领后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在到期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
(二)兑付材料审核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首先对兑付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依据服务结果确认创新券的实际用途与创新服务合同一致;
3.兑付申请期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4.创新券使用比例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三)兑付评审
1.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须从河北省科技创新券评审专家名录中选聘。评审专家由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行业专家对创新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进行审核,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付金额和发票等进行审核。
2.专家评审主要是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内容包括技术服务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收费是否合理等(附件6)。
3.审核结果可为“通过”“不通过”“补充材料再审”。对“补充材料再审”的项目应明确具体要求,经补充材料仍不通过的,退回不再受理兑付。对审核“不通过”的需注明原因,必要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在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兑付清单加盖公章报省科技厅备案。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增加兑付次数。
(四)拨付兑付资金
省科技厅对备案兑付清单项目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由专项办公室将经费拨付地方归口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因年度资金预算等原因未能兑付的,下一年度拨付经费。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省科技厅批复的兑付清单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在向企业拨付经费前,企业如出现注销、资产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地方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兑付,相应资金退回专项办公室。
三、其他
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
1.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劵申请表
2.河北省省级创新券诚信承诺书
3.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诚信承诺书
4.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5.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结果证明材料说明
6.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发放审核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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