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金监字〔2019〕15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9-03 01:37:43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鲁金监字〔2019〕15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切实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完善应急转贷服务协调机制,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既要加强政府顶层设计,构建全省上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充分体现政策性导向;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有效防控风险。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运作要树牢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提高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服务质效。

三、健全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省级安排2亿元引导资金,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共同发起,吸引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组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普惠金融平台管理运营。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级财政应急转贷引导资金规模,吸引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实力雄厚的实体企业等社会资本,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择优确定市级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和日常存量资金。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可根据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省级运营机构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开展运营,并加强对市级运营机构业务指导,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做好对市级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市县级原有由政府出资的转贷机构,优先备案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其他转贷机构经规范并符合条件后可备案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四、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

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不予支持。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可主动向市级运营机构推荐,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满足。

五、建立标准化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建立包括申请、审查、承诺、还款、放款、收回、归档等全过程的标准化操作规程,明确关键环节职责和操作规范。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或其合作银行提出转贷申请。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和其合作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信用状况、银行授信、放款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双方要对风险作出独立研判。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等双方认可的相关转贷证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发放贷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落实资金并在还款日前向合作银行提供的账户汇入相应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及时办理企业还款手续,并按转贷证明材料的承诺时限,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如期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将贷款资金足额划转至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六、积极防控应急转贷业务风险

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有关各方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应急转贷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转贷资金风险。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定期对合作银行授信政策进行评估,提前研判应急转贷业务的行业风险、区域风险。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承诺函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加强道德风险防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组建专业化团队,持续开展风险培训,切实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要控制应急转贷业务单笔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应急转贷基金规模的10%(或3000万元)。要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对应急转贷业务产生的利润,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转贷资金可能出现的损失。

七、降低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成本

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合理确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使用费率,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逐步压缩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单笔业务不超过10天。区分企业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费率。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使用费按日收取,运营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应急转贷基金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1‰。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省级运营机构对市级运营机构的匹配资金使用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使用费率。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断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八、鼓励银行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应急转贷

鼓励驻鲁国有、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强与各级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的业务合作,优先与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签约成为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合作银行要按照风险管理监管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加快续贷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合作银行要切实履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等转贷证明材料的有关承诺,在承诺时间内将贷款发放到位,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转贷。对于使用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进行转贷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机构应审慎评估企业实际风险状况,不得无故降低其在行内的风险评级。

九、强化企业应急转贷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合作银行组成的省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细则和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办法,建立全省应急转贷运营体系相关制度,定期进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统计分析。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省级应急转贷引导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召开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机构进行激励约束。山东银保监局负责合理调整监管政策,指导合作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做到“应转尽转”。合作银行负责健全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市县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相应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市县原有转贷机构积极加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01月28日

鲁金监字〔2019〕15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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