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质安〔2020〕1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质安〔2020〕17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许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纳入评审专家库,参加省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厅质安处)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
(一)热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素质,所在单位及个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经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十年以上资质管理或工程检测管理经验。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符合线上评审要求。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
(一)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单位及个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三年以上。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符合线上评审要求。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我省有关企业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豫及我省有关企业等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专家的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按照厅质安处工作安排,根据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进行推荐,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经厅质安处研究通过后,纳入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向厅质安处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以外人员透露评审信息。
(二)应对申报材料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与评审组长以外的其他评审专家互通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存在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企业属同一市(县)或企业集团(总公司)、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任主要职务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须实行回避。
(四)严格执行评审时间安排,遵守评审工作秩序,进入评审场所,须将所携带通讯设备统一保管,应尽量避免在评审期间处理其他工作,不得携带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材料进入评审场所。
(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参与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厅质安处适时组织评审专家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提高评审专家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条 若存在相关工作人员授意评审专家提交与实际不符的评审意见情况,评审专家应向厅机关纪委(电话:0371—68080867)反映。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违反保密规定,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二)互通评审信息,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三)违反规定携带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的;
(四)与申报企业联系,透漏评审有关事项的;
(五)出现严重评审错误的;
(六)评审期间,收受申报企业财物,参加申报企业组织活动的;
(七)1年内2次及以上,经通知本人,均未能参加评审的;
(八)有其它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相关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参加评审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三)评审专家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同时接受厅机关纪委等部门的监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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