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0〕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渔业转型升级,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指导推动沿海市县开展休闲渔业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休闲渔业范畴和休闲渔船定义
休闲渔业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休闲海洋牧场、鱼鲜美食、赶海拾趣、渔家民宿、水上渔家、水族器材、水产购物、赛事节庆、观赏鱼、科普教育、文化创意等多种类型。
休闲渔船是指主要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机动渔业船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省休闲渔船船型标准,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24米。
二、休闲渔船管理
(一)休闲渔船实行指标管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休闲渔业发展规划、休闲渔船规模、休闲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确定休闲渔船的控制指标,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休闲渔船控制指标不计入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指标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休闲渔船控制指标应当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吸纳传统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吸纳比例与休闲渔船指标挂钩。
(二)休闲渔船指标批准书申领。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的,其设计图纸应当符合渔船检验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并经渔船检验部门审查批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核发休闲渔船指标批准书。
(三)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领。
本省休闲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3年。休闲渔船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统一经营,并纳入所在地渔船统一管理。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船所有权人和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共同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休闲渔船所有权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营业执照;
3.首次和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休闲渔船指标批准书;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5.申请换发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休闲渔船船名号和标志。
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应当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休闲渔船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样式及悬挂方式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五)休闲渔船设施设备。
休闲渔船应当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及其他按规定应当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六)休闲渔船停泊管理。
休闲渔船须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泊位区停泊,并在专用码头上下游客。
省级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休闲渔船及涉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休闲渔船及码头泊位定位、视频信息纳入其统一监管调度。
三、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条件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经营休闲渔业的企业(渔民合作社)应当在本省注册;
(三)具有承担休闲渔业经营和意外风险的能力。
四、休闲渔业活动规范与安全生产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资源保护、渔船作业规范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不得影响水上通航安全。
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他场所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从事休闲海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始终将安全问题放在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的突出位置,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购买覆盖所经营的全部休闲渔船的人身、财产、第三者保险。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五、实施休闲渔业重点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要实施“五个一”工程项目,创建认定一批全国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一批海钓赛事基地,创建一批休闲渔业小镇和美丽渔村,创建一批有影响力的赛事节庆活动,投放一批新型休闲渔船(含清洁能源)。
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休闲渔业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建设,拓展渔港休闲渔业服务功能,改建一批休闲渔船公共码头,划定休闲渔船锚泊区、服务区,完善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卫生、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建设。加快环岛休闲海洋牧场建设,进行环岛钓场认定与管理。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制定休闲渔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
充分发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处的重要作用,协助做好行业统计分析、政策研究、咨询评估、品牌营销、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服务,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
七、健全投融资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休闲渔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予以支持。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休闲渔业开发和经营。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八、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休闲渔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休闲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承担休闲渔业管理、监测、统计、政策配套等工作,负责指导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应急管理、海事、公安、国家安全、海警等部门做好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县级以上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海警等部门做好治安管理、船舶和人员备案、联合执法与应急管理等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外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等工作;县级以上旅游和文化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赛事节庆活动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保障属地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并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休闲渔船、海上休闲平台、海洋牧场、休闲渔业公共码头、美丽渔村等奖励办法。
鼓励各市县开展休闲渔业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休闲渔业发展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统筹休闲渔船总量指标、选定休闲渔船船型、选定一批休闲渔船并加挂“渔休(试)”船名号。
本意见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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