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9〕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和〈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和〈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和《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
为推进省政府系统制度创新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把握创新原则。着眼中央对海南的工作要求,抓住重点,以点带面,适度超前。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通过制度创新解决问题,不贪大求洋,但求解决问题。立足于可复制可推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反复用实践检验,不做“夹生饭”。统筹兼顾,既重视原始创新,又重视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既重视重大创新,又重视“技术革新”。
二、做实前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和省委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期盼,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主要领导带头开展直达一线、直面基层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专题调研,精准摸排与自身职能相关的各类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向全社会有奖征集创新点子。
精心设计制度创新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基层实际需要,每两个月提出一份制度创新项目建议清单,供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参考。以部门(单位)为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路径和预期成果,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鼓励跨部门(单位)协作,共同申报项目,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单位)。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无论是单一部门(单位)还是跨部门(单位),申报时须明确项目主持人。
三、建设好项目库。建立省政府制度创新项目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入库登记、梳理分类、立项报审、组织实施、出库评审等全过程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应对相似相近或者关联度高的申报项目归类合并,避免碎片化创新和重复创新。归并后重新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项目主持人。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新增项目随时入库,已经达到推广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不适合继续推进的及时清理。调整情况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则上半年一审。
编制年度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急用先行和务实可行的原则,协同各部门、各单位以入库项目为基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跟踪进度。
四、配强攻关力量。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年度计划组建项目专班,明确项目主持人,并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专人联系、指导。跨部门(单位)的项目应商议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抽调精干力量参与。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联系、指导。
五、落实资金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用于制度创新项目,经费列年度预算,专账核算。
六、加强技术支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借助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提高制度创新水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要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化服务、互联网技术、政务信息共享等支持。
七、建立对接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与对口国家部门对接,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拟开展试点计划,主动请命领取先行先试任务,汇报试点进展情况,争取支持指导。
要组织跨部门(单位)的工作专班驻京,辅以业务骨干赴国家部门跟班学习或挂职等方式,建立高效灵活的对接沟通机制。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八、注重成果应用。着眼于制度创新成果的可推广可复制,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推广应用做出计划,项目出库时原则上都要固化为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制度创新应始终坚持法治化原则。创新事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支持或授权。
九、强化考核评估。各部门、各单位的制度创新工作按创新成果等级和贡献度,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将制度创新作为急难险重工作,作为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参考。
十、注意防范风险。将风险防范贯穿于制度创新全过程。项目申报时应开展风险评估,并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坚决守住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底线。项目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研判、警示风险。项目出库时应有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制度创新成果选择合适的时机统一发布,统一宣传口径,解释权归口管理。
十一、积极容错纠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制度创新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因外部原因终止实施,但是实施过程合法、合规,且参与人员未牟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的,对项目单位和参与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
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每半年组织力量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各市县政府参照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方案。
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
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突出结果导向,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成果定级
每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对上年度完成并办理出库手续的项目汇总后交省政府研究室组织第三方机构逐一定级、分类。
A类:全国首创,被中央肯定、推广。
B类:全国首创,被国家部门肯定、推广。
C类:非全国首创,但在借鉴首创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被若干省份复制推广。
二、创新成果实效评估
每年初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前,由省政府研究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出库成果根据创新项目完成情况(创新性、实际成效和影响力,以及制度涉及主体的认同度)进行评估,每类分为:好、较好、一般。
三、公示和认定
定级和评估结果在省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创新成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一)在省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一级指标“领导评价20%”项中拿出一半的权重(10%)用于考核制度创新实绩。
(二)创新成果得分 = 定级分×评估系数。
定级分取决于成果类别:A类10分;B类5分;C类3分。
评估系数取决于评估结果:“好”为1;“较好”为0.8;“一般”为0.4。
(三)各部门、各单位按年度完成创新成果得分累计值计算制度创新总分,年度最高得分为10分。跨部门(单位)项目按牵头单位、参与单位6∶4的比例得分,有多个参与单位的则平分参与单位得分。
(四)部门(单位)没有制度创新成果的,其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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