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 沈晓明
2019年4月3日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城管理局)运作,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城管理局是依照法规规章设立的乐城先行区法定机构,经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 乐城管理局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企业化、专业化运作和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乐城先行区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实现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三同步”,将乐城先行区打造成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先行区。
第四条 乐城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乐城管理局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乐城管理局日常运行和人员薪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其它相关收入全部用于乐城经济发展。
第六条 省政府主要通过乐城先行区领导小组对乐城管理局进行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乐城管理局负责执行,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根据乐城先行区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综合设置的原则,依规定程序在乐城先行区设立派驻机构,负责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乐城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为乐城先行区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乐城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年报等情况,接受省政府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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