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7〕335号《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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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335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农垦职工缴费难问题,参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政府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垦区职工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农垦,包括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单位和已经移交属地市、县、自治县管理的原农垦单位。

二、社保补贴资金来源及标准

社保补贴资金计入收回农垦国有土地成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保补贴标准为: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当期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

三、社保补贴资金划转与使用

(一)制定社保补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和方案审核表是收回农垦国有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在收回农垦国有土地(公益性用地或非公益性用地)获批准前,由相应市、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函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再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以下简称《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筹集标准及筹集数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的,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将《实施方案》和《方案审核表》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审核意见。

(二)社保补贴资金划转与使用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获批准后,市、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收回农垦土地面积、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市、县、自治县政府,经批准后,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列支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以下方式划转相应社保补贴资金:

海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资金划入海垦控股集团指定账户,由海垦控股集团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优先用于缴纳被收回土地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资金富余情况下,可以调剂用于所属其他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已经移交市、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原农垦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社保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移交属地农垦单位与地税征收机关、银行三方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户管理。用于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挤占挪用。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责任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对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保补贴资金筹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相关市、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收回农垦国有土地面积,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负责填写《方案审核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转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

相关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审核《方案审核表》,做出审核意见。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保补贴资金划拨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保补贴筹集的各项工作,对社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相关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社保补贴资金,对《实施方案》的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筹集标准及筹集数额等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将社保补贴资金划入海垦控股集团指定账户或已经移交属地农垦单位与地税征收机关、银行三方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用账户,对社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保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海垦控股集团和已经移交属地市县管理的原农垦单位,要制订社保补贴资金使用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和确认社保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确保农垦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社保补贴。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补贴范围的,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2015年12月以来农垦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社保补贴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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