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20〕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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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56号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省海上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沿海和海洋垃圾治理,增强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助力我省特色海洋经济发展,为全国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提供海南样板。

(二)主要目标。2020年,以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海上环卫实施区域: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码头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滩涂(不含内湾、潟湖,三沙市及其他海岛根据实际划定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海上垃圾打捞。

1.作业范围。

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

2.作业标准。

(1)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

(2)作业船舶应船容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3)保洁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保洁作业安全。

(3)收集到的垃圾应进行分类装袋,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现海上赤潮,应及时向当地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近岸滩涂垃圾作业。

1.作业范围。

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

2.作业标准。

(1)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2)近岸滩涂不得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淤泥及渣土等。

(3)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堤岸保洁标准执行。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保洁作业应做到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并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袋装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2)每天应进行清理和保洁工作,遇到强风暴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3)垃圾应及时转运至指定地点,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岸线与水面交界露滩处应根据潮汐、风向等自然条件,采用保洁设备或人工巡回保洁。

(5)定期对海滩进行深度清理,确保海滩干净无异物。

(6)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近岸滩涂建筑垃圾、病死畜禽等,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

三、人员设备及安全作业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配置。

(1)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

(2)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3)鼓励各沿海市县政府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并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二)安全作业要求。

(1)海上各类作业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应技能;

(2)作业人员须着装统一,作业时应穿救生衣等防护用品,做好防暑、保暖等防护;

(3)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运作状态,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4)作业设备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5)海上环卫船舶需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

(6)建立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保障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市县职责。

海上环卫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沿海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岸滩和近海垃圾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开展本辖区海上环卫工作;各沿海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海上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海上环卫工作方案,并作为监督考核主体,对海上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三沙市政府结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做好岸滩及近海海面垃圾收集处理。

(二)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相关事项的解释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沿海市县政府落实海上环卫制度实施所需的财政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农业垃圾综合治理;严禁渔船在近海、港湾抛撒、丢弃、倾倒垃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

海南海事局负责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海上排放与接收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负责督促并配合沿海市县政府建立对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船舶垃圾闭环监管。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沿海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影像数据提供,协助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海上环卫作业区域划定。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环卫工作。

(三)其他。

1.港口、码头、酒店、工厂等向海的陆域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部分的垃圾清理、分类处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或由管理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

2.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所在地的属地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3.军事舰艇、公务执法船的垃圾收运,由船舶停靠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协调对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大省,理应为全国开展岸滩及海漂垃圾治理提供海南经验。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本地区海上环卫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积极作用。具体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履行海上环卫工作职责。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强化设施保障。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海上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本辖区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或租赁码头,规划好垃圾运输车辆路线,解决“垃圾上岸”问题。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并指导作业单位根据海域保洁面积配备清污保洁船舶、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海上环卫”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合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有效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

(四)加强统筹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对涉及海上环卫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把海上环卫工作督导内容纳入每季度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暗访或督导检查内容,细化考核或检查内容;同时要指导各市县政府完善海上环卫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落实海上环卫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各沿海市县政府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湾长制”、“河长制”、垃圾分类等工作,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可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水域保洁质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考核标准,对辖区责任单位、用海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海上环卫工作进行考核。各级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也要对海上环卫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监管制度,共同推进我省海上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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