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9〕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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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9〕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3日





 



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到2022年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投入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日益增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一)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出台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将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地方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审查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等重要内容;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

(二)全面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在落实好我省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定期监测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成本,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情况督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扩大社会投入。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经费补助标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省财政对省属公办普通高校接受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配比资金奖励,市县财政可对所属公办学校接受捐赠予以一定比例奖励。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建立与培养成本、经费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五)调整优化学校布局规划。科学制定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确保资金需求。优化学校布局,全面完成高等教育及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中职教育布局调整方案,确保学位供给。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做脱离财力实际的承诺,未经省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六)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19年起,将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着力解决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农村留守儿童入校寄宿等突出问题。实施新一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加强学位紧缺的城镇地区及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2020年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振兴乡村教育,在保持“就近入学”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乡镇中心学校集中办学模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市县人民政府)

(七)优先保障教师队伍建设。

——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增长及长效联动机制,中小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原则上比照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与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之和核定,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加快入编。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保教保育人员和中小学临聘教师工资收入待遇,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允许市县探索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紧缺学科教学服务、后勤服务、课后服务及保育、安保、校医、外教等教学辅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在国定贫困县试点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重点支持乡村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周转房建设,继续推广乡村学校公共厨房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

——加大教师培训和师范教育的经费支持。落实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统筹实施国家和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加大对师范教育投入力度,支持师范生教育实践、顶岗支教等工作,加强师范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人民政府)

(八)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

——积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2020年达到80%,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50%。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并开展专项治理。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培训、教研等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引进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继续推进“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积极落实教育用地,统筹教师编制和经费保障,并给予政策倾斜。省级财政予以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发展特殊教育。落实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到2020年,所有30万左右人口的市县全部建有特殊教育学校,所有招收5名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建有资源教室,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大力推广“1+1+N”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发展模式,做好送教上门、残疾学生职业教育、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特教从业人员特殊教育补贴,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落实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涉农院校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确保办学指标达标。对应往届中职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通过对口单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给予学费奖励。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财政教育经费重点向贫困市县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落实好国家和省学生资助政策,健全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覆盖的资助体系,确保应助尽助。加强残疾学生、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关爱,保障其受教育权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市县人民政府)

(九)聚焦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

——支持高校高质量发展。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推动海南大学试点综合预算改革并逐步推广。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支持海南大学加快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其他高校高水平办学或转型发展,大力培养适应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的人才。鼓励在琼高校就读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毕业后留在海南工作。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绩效工资单列管理,单独核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学校招聘的国际人才,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高等院校)

——支持海南教育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支持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三亚崖州湾大学城、海口桂林洋教育园区等建设。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琼设立学历教育、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等分支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境外工科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支持探索境外高水平企业在海南独资办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点设立国际高中和国际幼儿园。充分发挥来琼留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引领示范作用,继续扩大在琼留学生规模,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加大校长教师境外培训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支持高校科研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围绕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开展研发活动,鼓励高校承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研发项目等。完善科研稳定支持机制,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放宽科研项目管理权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办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试点实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领衔人员年薪制。建立科研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等院校)

(十)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提高日常教学运行支出比例,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投入。加强幼儿园教玩具配备,开展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纠正“小学化”倾向。推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确保教研活动、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投入,保障农村学校特别是教学点开齐开足课程。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满足普通高中选课走班、小班教学等课程改革要求。开齐开足音体美课程,全面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改善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条件,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支持高等职业教育优质学校建设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支持全面振兴本科教育行动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数字化校园、创新实验室、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支持健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三、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十一)全面落实经费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的统筹、规划、保障、指导、审核、监管等职责。督促各地各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推动落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制定我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市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十二)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扩大市县和学校资金使用自主权,资金安排和支出责任落实到市县。完善项目库管理,建立“项目等资金、资金下达即实施”的良性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十三)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绩效评价为手段、结果应用为保障的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细化可操作可检查的绩效管理措施办法,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十四)加强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加强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落实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督促各市县各高校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逐步开展各级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市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县要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清单和工作台账,分步落实到位。各市县要将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县工作情况要及时对口报送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县、学校落实上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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