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5〕1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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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1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海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集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农业经济发展载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结合本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农业为主导,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合作社等为实施主体,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立足于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的产业特色鲜明、生产要素聚集、科技设施装备先进、运行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基地,包括农业公园、农业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物流基地、休闲农业基地等具体业态。

第三条 由省农业厅牵头,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省农业厅牵头,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每年根据各市县的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及示范基地创建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分配名额。同时根据评选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市县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将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关的扶持政策,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创建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条件:

(一) 规划科学合理。示范基地要有规划,与市县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布局科学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准确,服务功能完善。

(二) 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三) 产业集中度高、产业链完整。示范基地的主导产业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且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延伸,关联产业集聚,拓展信息、休闲、观光、科普、教育等功能。示范基地组织方式先进,产业化水平高,主导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四) 物质装备先进。示范基地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1. 种养结合类示范基地:推行生态循环农业模式,配备生态循环的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完善并通过环评及环保验收。

2. 种植类示范基地:综合机械化率50%以上,设施化比重达到75%以上,建设相应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保鲜贮运和流通设施。

3. 畜禽类示范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沼气、粪污无害化处理及动物防疫监测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粪污处理利用率90%以上,环境清洁卫生,通过环评及环保验收。

4. 水产类示范基地:养殖池规格化,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场还须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环保设施完善并通过环评及环保验收。

5. 农产品加工物流类示范基地: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链较为完整,通过环评及环保验收。

6. 休闲农业类示范基地:接待、展示展销、观光休闲等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齐全,所需用地、排污、卫生、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集生产、生态、生活于一体。

(五) 科技含量较高。科技水平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引进先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推广及展示场所,引进示范成效显著,良种覆盖率高。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能力,主推技术基本普及。

(六) 生态循环可持续。实现种养循环、农林结合,畜禽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地力改良提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生态循环技术广泛应用,化肥农药减施成效显著,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显著。

(七) 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创建突出。有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有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

(八) 运行机制灵活。示范基地建设主体清晰,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牵头建设示范基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且联结农民利益机制较好。示范基地内农业科技与推广、信息服务、种苗和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水产或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

(九) 综合效益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示范基地近两年亩均产出平均效益高于同类全省平均水平的20%以上。示范基地在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品牌创建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纳周边农民就业成效显著,示范基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的20%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凡符合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由业主向所在市县农业、畜牧、林业、渔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 示范基地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概况、产业特色、科技水平、物质装备、运行机制、综合效益、示范作用、今后发展方向等。

(二) 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三) 示范基地内有关企业、合作社等营业执照及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各种产品认证书、环评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报市县农业部门。市县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市县畜牧、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经现场考察、综合评审论证提出申报名单,将申报材料报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牵头,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现场核查、量化考评等方式对各市县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名单。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的示范基地名单,在社会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联合将评审通过的示范基地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授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省农业厅牵头,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并优先安排支农项目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

(一) 损害农民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自愿放弃示范基地称号的;

(三)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擅自改变示范基地土地用途,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被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示范基地,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测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市县级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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