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9〕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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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9〕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全省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院根据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完善章程。(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四)引导和强化行业组织自律。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履行管理职责,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加强全过程管理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准入流程。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流程,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强化全省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发挥决策支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发挥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职责,完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质控报告。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军区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底】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落实公立医院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医疗保障局、省审计厅、省军区保障局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收支结余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省医疗保障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取医疗废物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等问题的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加强疫苗安全监管,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监管,完善电子证照管理。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退出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书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以及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七)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创建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医疗保障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八)抓好重点地区和重大活动的卫生健康服务监管。强化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江东新区等重点区域及博鳌亚洲论坛等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管服务。积极探索卫生执法监督新模式,促进医疗新技术、新装备和新药品的研发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省司法厅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创新监管机制

(一)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建立执法监督履职标准,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依托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海南智慧医院”等信息平台,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对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统一归集后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执业资质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注重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保障局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六)强调结果协同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统筹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督导、考核和巡查等,统一实施,一并奖惩。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保障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七)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开展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市县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八)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整合现有卫生计生、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组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执法职能。建立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完善首席卫生监督员选拔和培养制度,推进综合执法监督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实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军区保障局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底)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组织人才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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