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师〔2019〕45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教师〔2019〕4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6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化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县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源科学配置,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9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岗位分配、交流调配、招聘补充、培训提升等职能,中小学校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通过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努力破除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市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建立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支持,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城乡学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明确责任。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依规理顺市县(区)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教师管理职责,积极破除管理体制机制障碍。
(二)统筹规划,协同实施。加强“县管校聘”改革政策顶层设计,与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小学教师提质分类改革等协同配套、联动实施,形成合力,提升县域内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效益。
(三)以人为本,激发活力。突出教师主体地位,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坚持原则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主观能动性,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四)公平公正,有序推进。依法依规做好“县管校聘”改革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教师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平公正实施岗位竞聘、交流等。按步骤有序推进,确保平稳顺利进行,积极化解负面舆情,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县(区)所属普通公办中小学校和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盘活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统筹考虑、合理核定县域中小学教师编制,原则上中小学教师编制每2年核定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调整次数,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原则上实行中小学教师编制专编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分配和调整。建立统一管理、统筹调配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管校聘”制度,集中管理县域内教师空编,采取“县域统筹、总量控制、动态流转、保障急需”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编制的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学校临时急需和阶段性用编需求。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
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县域统筹机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在编在岗教职工数量、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小学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在核定的教职工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岗位数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用急需紧缺人才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中小学校长教师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的,保留原职称岗位等级。各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具体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招聘办法。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中小学校教师招聘工作,结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专业岗位要求、教育教学规律等,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招聘考试(考核)重点考查师德素养、专业能力素质、岗位适应性等方面的内容。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先面试后笔试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四)完善中小学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依法履行用人自主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岗位特点和聘用期限,结合教师各等级岗位职责要求和条件,确定每一个岗位的具体名称、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聘用期限等,制定可操作量化的考核标准,突出师德、能力、业绩、贡献要求,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价,加强对教师的工作考核。
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成立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考核评价责任机制,公平公正推进岗位校内竞聘、跨校竞聘,加强聘后管理,严格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重新聘用的主要依据。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以及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岗位,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中小学教师均衡配置。
简化县域内教师交流调配人事手续,在不突破县域内现有在编人员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县域内中小学校用编及在编教师的人事调动审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师交流调配工作,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人员聘用备案、工资、社会保险等业务,确保中小学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及时调整,均衡配置人力资源。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交流轮岗配套措施,加强对交流轮岗教师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及公共厨房建设,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协助承担教师人事管理服务及统筹调配事务。探索“编制在县,岗位在校”的无校籍管理,促进教师从“学校人”向教育“系统人”转变。
要完善区域走教制度,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积极引导和有序安排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缩小城乡、校际间教师队伍水平差距。实施银龄讲学计划和“候鸟”人才计划,鼓励支持和公开招募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发挥退休优秀教师的作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予以经费保障支持。
(六)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依法调离教学岗位。制定中小学教师提质分类改革实施办法,对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专业考核、交流分流、转岗退出等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按岗位确定薪酬待遇。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笫一标准,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师德规范者依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但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依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学校制定教师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足80人的学校提交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即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岗位竞聘等重要信息应予公开,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完善教职工争议申诉受理机制,畅通诉求渠道。要依法依规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政策,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实行“县管校聘”改革是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育事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深入开展宣传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升中小学校及广大教师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县(区)政府牵头的推进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鼓励各市县(区)在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管理政策框架下,立足实际,大胆创新,创造特色。在改革过程中,各地要积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和风险评估,做好防控预案,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三)加强指导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省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县开展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的指导。省、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教育发展、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多方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以便视情况对本实施方案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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