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团〔2000〕88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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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鲁民团〔2000〕88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民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我省社会团体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团体中的党组织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社会团体编制以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经我省县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出编制数额,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或事业编制。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原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逐步转为社会团体编制。具体范围和期限另文明确。

三、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根据岗位的需要,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招聘的范围:

(一)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岗职工;

(二)高中、中专以上毕业生;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四)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社会待业人员。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目前由国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自理。

五、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的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六、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

七、社会团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八、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及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九、社会团体编制的报批及核定,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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