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0〕1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9-14 03:01:3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转报武夷山市财政局关于申请设立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请示》(南财综〔2020〕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武夷山风景区征收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负责向在武夷山风景区范围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征收。

二、该项目按照售出景区门票每张11元、售出九曲溪竹筏票每张12元的标准计征。

三、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按月征收。武夷山风景区经营者汇总收入后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缴费征管服务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编码:1030799),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应当与省财政厅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征缴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六、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由省财政厅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七、收取的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和省级财政关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区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18〕20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对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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