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20〕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2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7〕2号),切实加强长江岸线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的要求,现就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长江(上海段)的起点位置为沪苏边界(大陆片:N31°30′37″,E121°19′54″,崇明岛:N31°41′56″,E121°37′40″,N31°49′09″,E121°23′39″),终点位置为50号灯标(N31°06′11″,E122°35′31″),南侧大陆线为南汇嘴(N30°53′04″,E121°58′10″)。
二、长江(上海段)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长江大堤内坡脚线之间的区域(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对有随塘河的,陆域是指长江大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对无随塘河的,陆域是指长江大堤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
三、长江(上海段)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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