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9-28 03:05: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规〔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92462.html
本文关键词: 沪府规, 上海市, 延长, 劳动者, 履行, 劳动合同, 期间, 患病, 负伤, 医疗, 标准, 规定, 有效期,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