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9-28 03:44: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规〔20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司法鉴定、文化执法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事前信用承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1.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制定本市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托“一网通办”“信用上海”和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国家部署,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促进减证便民利企(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因违反承诺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推行信用修复承诺,引导失信主体积极整改并做出守信承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2.拓展市场经营信用承诺类型。扩大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面,推动实施自主公示型、行业自律型承诺。积极组织具有代表性的诚信典型企业主动公示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在“信用上海”和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开通专栏,依法依规公示信用承诺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积极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等产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人员招录及晋升、表彰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快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将信用奖惩对象名单、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结果等嵌入各部门日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完善本市企业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信用中心负责)。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青浦区政府、市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深入开展“信易贷”,加快推动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上海银保监局、市信用中心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构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公平公正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根据公共信用数据、行为、应用“三清单”,对政府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做到“应归尽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对养老机构、海关认证企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等,建立信用监管信息数据库,提升数据归集质量,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市民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5.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依托“信用上海”和各区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完善自愿注册填报系统。着力推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较少的企业,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6.健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在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一网通办”“信用上海”等网站,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为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推动税务、商务、司法、金融、交通运输等各领域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7.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牵头)。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和惩戒机制(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牵头)。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牵头)。

8.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研究制订监管对象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业优势,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9.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综合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信用等级为依据,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健全事后信用奖惩机制,推动政务服务优化

10.完善信用奖惩对象管理机制。依据各监管环节的信用记录,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依规建立信用奖惩对象名单制度,规范名单认定告知、异议救济等程序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建立健全通关贸易、税收管理、市场监管、农民工工资保障、交通运输等领域信用奖惩对象名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将各区信用奖惩对象名单的应用成效、奖惩案例报送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和日常监测的指标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1.深入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享受政府资金资助、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便利化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委按职责分别负责)。深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一网通办”合作机制,依托奖惩子系统,实现失信惩戒名单发起、措施响应、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示市场和行业禁入名单和典型案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加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电子商务、交通运输、涉金融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局、上海银保监局、市高院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失信市场主体应公开做出守信承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各区专项治理整改率应不低于80%,示范城区的整改率应达100%(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3.积极稳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订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应制订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制度,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落实长三角区域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市文化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实施长三角区域环保领域信用奖惩合作,形成区域统一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实现长三角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建立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实施青年守信激励长三角共享计划,加快长三角地区志愿服务信用数据互通(市民政局、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定期总结信用监管工作成效,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信用监管所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第三方信用服务经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信用监管的跟踪分析和指导评估。

(二)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一网通办”“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支持政府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法依规与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开展风险预判预警。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及时总结信用监管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区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区域发展特点,积极开展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实践。支持符合条件的区申报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四)发挥社会组织自律作用。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行业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标准和激励惩戒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承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培训、政策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充分利用各类政务服务窗口,适时开展信用理念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要加强各单位间的学习交流,组织信用监管观摩评比。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弘扬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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