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0-09-28 16:45: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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