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0-09-28 16:45: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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